2005年8月2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假唱风行 公款追星 义演不义 强索赠票
新《条例》重拳出击灰色演出市场
陈娉舒

  日前,国务院颁布新修订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新《条例》自今年9月1日起将正式施行。据悉,1997年颁布实施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旧《条例》)是我国演出市场首部国家行政法规。此次,较之5章、55个条款、5000多字的旧《条例》,新《条例》增至6章、57个条款、9500多字。更重要的是,在实质内容上,新《条例》有了不少重大突破。
    
    力禁“假唱”
    近年来假唱风屡禁不绝,越来越多的普通观众逐步熟悉了“假唱”、“对口型”之类的词藻。“假唱”不仅暴露了演出者职业道德缺位,更是一种欺骗行为。
    新《条例》第29条、第47条中规定:演员不得以假唱欺骗观众,演出举办单位不得组织演员假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假唱提供条件。演出举办单位应派专人对演出进行监督,防止假唱行为发生。
    新《条例》规定,以假唱欺骗观众,或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者,将被公之于众;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两年内被再次公布假唱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两年内再次被公布假唱的,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明禁“公款追星”
    近年来,各种形式的“公款追星”、公款演出等活动在各地“作秀”,其社会影响恶劣,严重干扰了正常演出秩序。
    对此,“新《条例》”作出明令禁止。“新《条例》”第33条规定:除文化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体现民族特色和国家水准的演出给予补助外,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不得资助、赞助或者变相资助、赞助营业性演出,不得用公款购买营业性演出门票用于个人消费。
    
    义演所得全归受捐方
    近年来,“义演不‘义’”的演出现象比比皆是。一些歌星、演员打着“义演”名义四处走穴,高额报酬照拿不误,一些单位借“义演”名义大发不义之财。“义演不义”,社会舆论争议日久。
    新《条例》第31条规定:募捐义演的演出收入,必须全部交付受捐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员、职员,不得获取经济利益。
    
    主主管部门不得索要“赠票”
    赠票,是演出商历来最头痛的问题之一,近年来更是危害演出市场健康发展的一大症结。没有一个演出商真心愿意赠票,但在现实运作中,不赠票,往往就意味着演出运作有可能变得步履艰难。
    此次,新《条例》在第38条、第40条中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演出举办单位、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索取演出门票;承担现场管理检查任务的公安部门和文化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进入营业性演出现场,应当出示值勤证件。
    为进一步降低演出市场交易成本,对虚高票价“挤水分”,新《条例》还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大大降低准入门槛,打破制度“垄断”。